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債券的發行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公司債券的發行。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六章證券法律制度第四節公司債券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發行條件
2.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3.核準和發行
4.債券持有人會議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9年新制度考試出過多選題,2012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公司債券的發行
1.發行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00萬元;
(2)本次發行后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期末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4)募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2.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且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
(4)最近36個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5)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6)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解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于核準的用途,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3.核準和發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在6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24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相關鏈接】“非上市公眾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以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必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債券持有人會議
有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2)擬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5)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6)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5.公司債券的擔保
(1)擔保范圍包括公司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且保證人資產質量良好。
(3)設定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權屬應當清晰,尚未被設定擔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擔保財產的價值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不低于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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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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