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權利。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五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普通合伙企業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表決權
2.股利分配請求權
3.新股優先認購權
4.知情權
5.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完全掌握本考點,2006年案例分析題,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2008年多選題、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股東權利
1.表決權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3)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
2.股利分配請求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新股優先認購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解釋】(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新股優先認購權,除非全體股東約定放棄;(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新股優先認購權,除非股東大會在發行新股時通過向原股東配售新股的決議。(2013年新增)
4.知情權
(1)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原制度多選題)
①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②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2)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多選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解釋】考生應注意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不同。
5.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出現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解釋】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回購股權。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2009年新制度案例分析題、201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股份有限公司僅限于“合并、分立”,不包括“轉讓主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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