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會綜合階段考試總復習——經濟法篇
第一部分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是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法律。物權法是財產制度的基礎。
物權上的物指的是有體物,是除人的身體之外,凡能為人所支配,獨立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之物。
物的種類 |
區分的意義 |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與禁止流通物 |
|
動產與不動產 |
(1)物權變動的要求有別。動產以交付為原則,不動產則須登記。 (2)確定訴訟管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
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發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
消費(耗)物與非消費(耗)物 |
消費物不可能在使用了以后,又原封不動地歸還原來的所有者;消費物的使用權人一般是所有權人;以讓與為目的的消費物(金錢)轉移占有即轉移所有權。 |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
分割共有時,可分物可進行實物分割。 |
主物與從物 |
在無法律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
原物與孳息物 |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物權的種類 |
概念 |
自物權和他物權 |
所有權即自物權(亦稱完全物權),系對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權; 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則屬他物權(亦稱限制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 |
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
用益物權針對的是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則針對物的交換價值而設。 |
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
用益物權一般存在于不動產之上,擔保物權中的抵押權原則上亦以不動產為客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質權與留置權則只能以動產為客體,不得設于不動產之上。 |
獨立物權與從物權 |
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稱獨立物權;只能從屬于其他權利存在的物權為從物權。 |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
內容 |
法定原則 |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行為人違反種類法定原則、在法定物權種類之外創設物權,該物權創設行為為無效。 行為人設定與法定物權相異的內容,該設定行為無效。 |
客體特定原則 |
一物一權原則,物權只存在于確定的一物之上。 |
公示原則 |
物權以法定方式公諸于外。 公示方式依動產不動產而有不同,原則上,前者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手段,后者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物權轉移效力,若通過交付轉移動產的占有,則推定為動產物權轉移;若通過登記變更登記權利人,則推定為不動產物權轉移。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薄為準。 公示能夠產生公信力。公信效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 |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借款合同
- 下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融資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