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不破租賃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不破租賃。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節租賃合同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買賣不破租賃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2003年和2005年出過單選題。另外特別注意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2010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買賣不破租賃
1.買賣不破租賃(2003年單選題、2005年單選題)
(1)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
【解釋】所有的所有權讓與均不破租賃,并非局限于買賣。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只有在房屋租賃中才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相關鏈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賃合同優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權優先。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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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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