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節買賣合同的內容。
【內容導航】:
1.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掌握本考點,2007年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買賣合同的特別解除規則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標的物的從物因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支付到期與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雙方應當互相返還財產,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解釋】根據《買賣合同解釋》的規定,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至少分3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2013年新增)
注會頻道相關推薦: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篇文章: 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 下一篇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