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解除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解除。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的訂立的內容。
【內容導航】:
1.合意解除
2.法定解除
3.隨時解除
4.情勢變更
5.合同解除的程序
6.合同解除的效力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02年、2005年、2007年和2009年均出過案例分析題。
【高頻考點】:合同的解除
1.合意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
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題)
(2)事后協商一致:協商解除
合同訂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2002年案例分析題、2005年案例分析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雙方當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權。
【解釋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解釋】此項解除權的行使必須是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解釋1】此項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延遲履行的債務不強調必須是“主要”債務,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釋2】因當事人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5)不安抗辯權
中止履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隨時解除
(1)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不需要說明理由),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在貨運合同中,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4.情勢變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
5.合同解除的程序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合同解除的效力(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題)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條款、清理條款以及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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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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