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節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
【內容導航】:
1.適用對象不同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間性質不同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掌握本考點。2011年注會考試出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解釋】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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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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