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無效的民事行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3《經濟法》高頻考點:無效的民事行為。本考點屬于《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節法律行為制度的內容。
【內容導航】:
1.無效的民事行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欺詐
4.脅迫
5.乘人之危
6.惡意串通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熟悉本考點。2000年、2002年均出過多選題,2006年出過單選題。
【高頻考點】: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贈與、獎勵、獲得報酬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9歲的男孩從小賣部購買了1元的雪糕),該行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幫助下完成法律行為。如在法定代理人幫助下,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或者買受人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遺囑),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3.欺詐
(1)合同
①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脅迫
(1)合同
①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②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2)單方民事行為
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解釋】受脅迫方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5.乘人之危
(1)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如債務的免除),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6.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
7.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一切與法律的“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相抵觸的、違反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屬無效。
8.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如通過合法的買賣、捐贈形式來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屬于無效行為。
【相關鏈接】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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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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