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抗辯權
【東奧小編】我們一起學習201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重要知識點:抗辯權。本知識點在2006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中均出過案例分析題,是非常重要的內容,請考生們一定要將本知識點全面掌握。
合同法名片: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范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內容導航】: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二節合同的履行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2006年案例分析題)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條件:當事人基于“同一”雙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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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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