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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時間為10月19日至20日,是時候進入備考狀態!以下是2013年注會考試重要知識點抵押擔保的范圍的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習題,注會起跑,你準備好了嗎!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三章物權法第八節抵押權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抵押擔保的范圍
1.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抵押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抵押物的范圍
(1)以登記為準
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2)新增
①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對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3)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4)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相關習題】:
2013《經濟法》第三章練習題:抵押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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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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