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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第三節代理制度的內容。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1.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代理人實際上無代理權;
(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
(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
2.表見代理的效果
(1)本人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被代理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2)相對人
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張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張其為表見代理。
①相對人如果主張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見代理而對相對人主張代理效果。
②相對人如果主張表見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進行抗辯,主張代理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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