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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考點:股票公開發行的方式
【解釋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1)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2)向累計超過200(>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解釋2】現行采用的股票公開發行方式主要是網上發行和網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1.網上定價發行方式
(1)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1‰。
(2)單個投資者只能使用一個合格賬戶申購新股。
2.向詢價對象配售股票(2011年新增)
(1)詢價對象是指符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2)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并首次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3)初步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4)向定價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在約定的期間內不得上市流通。
3.兩種發行方式的聯系和制約
(1)新股詢價完成并且詢價對象符合上述規定后,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按照發行公告規定的程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
(2)網上網下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只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3)向詢價對象配售(網下發行)和向一般投資者網上發行作為同一次發行,發行價格相同。
(4)中止發行
、倬W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
、诰W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或者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后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
責任編輯:yanlan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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