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股的特殊性_2020年注會《財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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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優先股表述不正確的有( )。
A.優先股股東不能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股份沒有任何表決權
B.當公司要增發優先股時,需經過全體優先股股東的同意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不需要經過優先股股東同意
D.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時優先股股東有表決權
正確答案:A,B,C
【提問】為什么要選A呢?A應該是正確的呀
【答疑】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A的說法是錯誤的 。在
(1)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
(2)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
(4)發行優先股。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幾種情況下優先股股東是需要出席股東大會,并且有表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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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財管》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