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都有什么考試內容?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都有什么考試內容?目前注冊會計師報名時間已經開始了,還想要報名注冊會計師的小伙伴們,一定要抓緊時間進行報考,不要錯過一年一次的注會報名機會。下面就跟隨小編來一起看看相關的經濟法變化內容吧!
一、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都有什么考試內容?
今年的注會考試《經濟法》章節體例并沒有變化,大體上的教材內容變化也并不大,具體相關變化如下:
變化最大的章節為第七章與第十一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的內容也有變化,但相對于第七章和第十一章來說,變化相對較小。其他章節變化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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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經濟法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區別
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務人人員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
債權人會議組成:
(1)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2)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權人委員會組成:
(1)債權人委員會為破產程序中的選設機關。
(2)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
(3)債權人委員會中應當有一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
(4)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原則上應為奇數,最多不超過9人。
三、 經濟法別除權與優先受償權的區別
別除權,是指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優先受償權,是指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1)在主債務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未能完全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③別除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2)在擔保人的破產程序中享有別除權
①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②在擔保物價款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時,余債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向破產人要求清償,只能向原主債務人求償;
③別除權人如放棄優先受償權利,其債權也不能轉為對破產人的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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