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入確認時間:托收承付方式辦妥托收手續時;預收款方式發出商品時;需要安裝和檢驗購買方接受商品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如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發出商品時;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收到代銷清單時;售后回購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確認利息費用。
更新時間:2022-10-17 14:18:48 查看全文>>
收入確認時間:托收承付方式辦妥托收手續時;預收款方式發出商品時;需要安裝和檢驗購買方接受商品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如安裝程序比較簡單,發出商品時;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收到代銷清單時;售后回購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有證據表明不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如以銷售商品方式進行融資,收到的款項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在回購期間確認利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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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銷安排:
在這種安排下,企業應當評估受托方在企業向其轉讓商品時是否已獲得對該商品的控制權,如果沒有,企業不應在此時確認收入,通常應當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受托方應當在商品銷售后,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當一項履約義務不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時,應當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占有該商品實物。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當一項履約義務不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時,應當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1)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2)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3)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占有該商品實物。
(4)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5)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需要強調的是,在上述五個跡象中,并沒有哪一個或哪幾個跡象是決定性的,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和交易實質進行分析,綜合判斷其是否將商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以及何時轉移的,從而確定收入確認的時點。此外,企業應當從客戶的角度進行評估,而不是應當僅考慮企業自身的看法。
取得商品控制權同時包括下列三項要素:
一是能力。即客戶必須擁有現時權利,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二是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客戶有能力主導該商品的使用,是指客戶有權使用該商品,或者能夠允許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該商品。
三是能夠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合并財務報表、合營安排、租賃等。
企業以存貨換取客戶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正確、真實確認房地產企業的收入實現,應具備以下四項具體條件:
1.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
2.具有經購買方認可的結算通知書
3.履行了銷售合同規定的義務,且價款已經取得或確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投資性房地產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企業能夠取得與該項投資性房地產相關的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確定條件,應具備以下四項:
1、工程已經竣工并驗收合格;
2、具有經購買方認可的結算通知書;
收入確認是滿足以下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具備以下特點:
收入是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會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收入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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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全部轉移給購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
收入確認的原則
如果銷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商品處理:
如果企業售出商品不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中的任何一條,均不應確認收入。企業應增設“發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經發出但尚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發出商品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如果已開發票(如果未開發票,就無需編制下面這個分錄)
借: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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