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更新時間:2019-09-02 14:19:14 查看全文>>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伙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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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勞務出資只能全體合伙人協商,不能委托評估機構。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為2個以上,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對任何一個合伙人要求給付債務,合伙人沒有抗辯理由。
普通合伙人的權利是在合伙企業中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經營權、表決權、監督權和代表權。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除名是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高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高級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在于二者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與本企業交易方面不同、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在出資方面不同。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企業損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無論是個人合伙還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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