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
更新時間:2024-10-09 11:08:51 查看全文>>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房屋、建筑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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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月折舊的計算方式主要取決于所采用的折舊方法,常見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一、年限平均法(直線法)
公式: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年限
月折舊額=年折舊額÷12
步驟:
1.確定固定資產的原價和預計凈殘值。
折舊一般屬于“累計折舊”會計科目。累計折舊是資產類的備抵調整賬戶,其結構與一般資產賬戶的結構剛好相反,累計折舊是貸方登記增加,借方登記減少,余額在貸方。累計折舊指企業在報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該指標按會計“資產負債表”中“累計折舊”項的期末數填列。
在會計分錄中,折舊通常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會計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如果固定資產出售、報廢、毀損等轉入清理時,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1.房屋、建筑物:通常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通常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通常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通常為4年。
5.電子設備:由于其技術更新較快,折舊年限通常為3年。
確定原則:
雙倍余額遞減法是一種加速折舊的方法,其計提折舊公式主要分為兩部分:
基本折舊公式:
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
年折舊額=固定資產期初賬面凈值×年折舊率
其中,“固定資產期初賬面凈值”是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后的余額。
最后兩年的特殊處理:
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前的最后兩年,雙倍余額遞減法不再適用。此時,應將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余額平均攤銷到這兩年中。
使用權資產的折舊主要計入:
1.主營業務成本:當使用權資產用于主營業務活動時,其折舊金額會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2.管理費用:若使用權資產與企業的管理活動相關,其折舊會計入管理費用。
3.制造費用:當使用權資產用于制造或生產過程中,其折舊會相應計入制造費用。
使用權資產是指企業租用或購買他人的固定資產,依法享有使用權并計入其資產負債表中。這些資產可以包括從其他企業購買或者從政府獲取的特定的使用權資格,授予企業有權使用到特定的品牌、商品特許經營權、品牌授權等。
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成本包括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租賃期間承租人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為拆卸、移除、復原或恢復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后續計量時,使用權資產采用成本模式,以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值損失計量。折舊方法可以根據使用權資產的用途確定,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月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
使用權資產既可以為企業提供價值,同時也可以作為企業審計的重要內容。在準備財務報表時,企業需要計算其使用權資產的價值,以確定資產的總值,以便報告期末的財務狀況。此外,企業還需要定期核查其使用權資產的有效性,以確保其能夠在未來一段時間內繼續提供有效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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