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承兌是銀行對承兌申請人作出的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諾。由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商業匯票的一種,它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更新時間:2022-06-13 14:08:09 查看全文>>
銀行承兌是銀行對承兌申請人作出的保證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承諾。由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即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指商業匯票的一種,它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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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主要區別是: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商業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也稱即期票據),而商業匯票為遠期票據(視為見票即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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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區別:
1.出票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
2.支付方式不同:
銀行匯票是付款人先把錢存入了銀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銀行就支付多少。銀行承兌匯票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錢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額,銀行也會先對收款人足額支付,再向付款人追償。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區別:
1、兌換機構不同
銀行匯票必須由銀行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
2、出票人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商業主體。
3、承兌期限不同
銀行匯票是見面即付,銀行承兌匯票則需要承兌。
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付款期限由交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證明是指企業在日常使用銀行承兌匯票的活動中,常常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背書出現錯誤和瑕疵,影響票據的流通而開出的證明書。背書出現錯誤和瑕疵時,需要背書出現錯誤和瑕疵的背書人出示銀行承兌匯票證明,以保證持票人的合法票據權利。
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會計分錄:
存入保證金時:
借:其他貨幣資金—保證金
貸:銀行存款
取得承兌時不必做分錄,只在臨時備查簿中登記。
將承兌匯票交付給對方時:
借:應付賬款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銀行開據的一種延期支付票據,票據到期銀行具有見票即付的義務;票據最長期限為六個月,票據期限內可以進行背書轉讓。電子承兌匯票最長期限是1年。
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一種有價票據,有一定的期限時效。銀行承兌匯票期限可以分為銀行承兌匯票付款期限、票據權利期限、追索權期限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所記載從“出票日期”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滅。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再追索權超過此期限不行使而消滅。
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必須在承兌人付款前將票據向其提示承兌,根據承兌地域是異地還是同城,分別給予對方充分的提示期間,提示付款期限是匯票到期日后十天。
銀行承兌匯票需要計入應收票據這個科目,收到對方的銀行承兌匯票時,借方寫的是應收票據,貸方就應該寫應收賬款;票據到期承兌的時候,借方科目寫的是銀行存款,貸方科目寫的是應收票據。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并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2)承兌人
①紙質:由銀行承兌
②電子: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承兌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區別:
1、兌換機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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