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更新時間:2022-03-21 13:55:40 查看全文>>
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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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有:
(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的情形有: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3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是: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董事會的職權包括: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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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會關系(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所有的監事會(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應包括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人數的1/3。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包括職工代表。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中可以包括職工代表。國有獨資公司以及由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才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決算方;
獨立董事的作用: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獨立董事是指獨立于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并與公司或公司經營管理者沒有重要的業務聯系或專業聯系,并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判斷的董事。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是: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有:
(1)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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