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與對總體全部項目實施與樣本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非抽樣風險包括審計風險中不是由抽樣所導致的所有風險。
更新時間:2023-03-01 13:26:06 查看全文>>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與對總體全部項目實施與樣本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非抽樣風險包括審計風險中不是由抽樣所導致的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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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又稱取樣。從研究的全部樣品中抽取一部分樣品單位。保證所抽取的樣品單位對全部樣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樣的目的是從被抽取樣品單位的分析、研究結果來估計和推斷全部樣品特性,是科學實驗、質量檢驗、社會調查普遍采用的一種經濟有效的工作和研究方法。
抽樣的基本概念
所考察對象的某一數值指標的全體構成的集合看作總體,構成總體的每一個元素作為個體,從總體中抽取一部分的個體所組成的集合叫做樣本,樣本中的個體數目叫做樣本數量。
抽樣的類型
1.簡單隨機抽樣:一般的,設一個總體個數為N,如果通過逐個抽取的方法抽取一個樣本,且每次抽取時,每個個體被抽到的概率相等,這樣的抽樣方法為簡單隨機取樣。
2.系統抽樣:當總體的個數比較多的時候,首先把總體分成均衡的幾部分,然后按照預先定的規則,從每一個部分中抽取一些個體,得到所需要的樣本,這樣的取樣方法叫做系統抽樣。
3.分層抽樣:取樣時,將總體分成互不交叉的層,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從各層中獨立抽取一定數量的個體,得到所需樣本,這樣的抽樣方法為分層取樣。適用于總體由差異明顯的幾部分組成。
審計抽樣的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不同于對整個總體實施與樣本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的可能性。
(一)控制測試中的抽樣風險
(1)信賴過度風險。
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的可能性,影響審計效果。
后果:信賴過度風險與審計的效果有關,更容易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因而更應予以關注。
(2)信賴不足風險。
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的可能性,影響審計效率。
審計抽樣的抽樣風險有控制測試和細節測試。
(一)控制測試中的抽樣風險
(1)信賴過度風險。
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的可能性,影響審計效果。
后果:信賴過度風險與審計的效果有關,更容易導致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因而更應予以關注。
(2)信賴不足風險。
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的可能性,影響審計效率。
審計抽樣考慮抽樣風險,無論是控制測試還是細節測試,注冊會計師都可以通過擴大樣本規模降低抽樣風險。在實施控制測試時,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信賴過度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不存在而實際上存在(“誤受風險”),注冊會計師最需要關注的是“信賴過度風險”和“誤受風險”,這兩類抽樣風險通常會使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的結論,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影響審計效果。
與此同時,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信賴不足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誤拒風險”),這兩類抽樣風險通常導致注冊會計師實施額外的工作,影響審計效率。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樣本得出的結論,可能不同于如果對整個總體實施與樣本相同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的風險。
無論是控制測試還是細節測試,注冊會計師都可以通過擴大樣本規模降低抽樣風險。在實施控制測試時,如果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信賴過度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不存在而實際上存在(“誤受風險”),注冊會計師最需要關注的是“信賴過度風險”和“誤受風險”,這兩類抽樣風險通常會使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的結論,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影響審計效果。
與此同時,在實施控制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信賴不足風險”),或在實施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誤拒風險”),這兩類抽樣風險通常導致注冊會計師實施額外的工作,影響審計效率。
非抽樣風險控制:可以降低或防范,不能量化,但可以通過仔細設計審計程序,采取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適當改進實務工作,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合理保證的可接受的水平。
非抽樣風險產生環節,實施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時均可能產生非抽樣風險。
非抽樣風險是指由于某些與樣本規模無關的因素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錯誤結論的可能性。 非抽樣風險包括審計風險中不是由抽樣所導致的所有風險。非抽樣風險控制:可以降低或防范,不能量化,但可以通過仔細設計審計程序,采取適當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進行適當的指導、監督和復核,適當改進實務工作,將非抽樣風險降至合理保證的可接受的水平。
非抽樣風險的產生原因包括下列情況:
1.注冊會計師選擇的總體不適合于測試目標。
2.注冊會計師未能適當地定義控制偏差或錯報導致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樣本中存在的偏差或錯報。
3.注冊會計師選擇了不適于實現特定目標的審計程序例如注冊會計師依賴應收賬款函證來揭露未入賬的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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