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更新時間:2025-01-15 13:52:58 查看全文>>
企業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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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如下:
以月為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同時,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核算增值稅采用簡化的方法,即購進貨物、應稅服務或應稅行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一律不予抵扣,直接計入相關費用或資產成本。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板房征收增值稅,按照銷售價款(不含稅)的3%或5%的征收率征收。
轉出未交增值稅是指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內,銷項稅額(即銷售額產生的增值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即購進商品或服務時支付的增值稅額)時,所產生的應交但未交的增值稅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稅法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需要按照其經濟活動產生的增值稅額進行繳納。當企業的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時,就產生了應交但未交的增值稅,需要通過會計分錄進行轉出處理。
會計分錄:
當月發生應交增值稅額時,將應交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如果當月多繳了增值稅,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將多繳的增值稅額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會計分錄為:
增值稅月末賬務處理的步驟:
1.核對進項稅額:
將本月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核對進項稅額是否與發票上的稅額一致。
2.核對銷項稅額:
核對本月銷售收入的稅額是否與發票上的稅額一致。
3.計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為:
運費增值稅稅率是9%。
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有:13%、9%、6%、0%。
一.適用13%稅率
(一)銷售或者進口貨物(另有列舉的貨物除外):
13%的貨物(易于農產品等9%貨物相混淆)
1.以糧食為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種熟食品,玉米漿、玉米皮、玉米纖維(又稱噴漿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種蔬菜罐頭
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計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會計科目有三個,“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交增值稅是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活動本期應交納的增值稅。本項目按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填寫。應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納稅人企業進項稅大于銷項稅,致使應交稅金出現負數時,該項一律填零,不填負數。
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指的是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除并繳入國庫,同時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扣繳義務人:凡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戶等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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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計算公式:
1.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比例稅率)=關稅完稅價格×(1+關稅稅率)÷(1-比例稅率)
2.從量定額(黃啤油)
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定額稅率
3.復合計稅(白卷)
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管理辦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范圍:
(一)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五)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發票開票基本規定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新系統推行范圍的小規模納稅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3.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貨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4.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
5.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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