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憲法關系:稅法依據憲法制定。與民法關系:稅法大量借用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與行政法關系: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與經濟法關系: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與刑法關系: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與國際法關系: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更新時間:2021-05-18 13:55:36 查看全文>>
與憲法關系:稅法依據憲法制定。與民法關系:稅法大量借用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與行政法關系: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與經濟法關系: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與刑法關系:稅法與刑法是從不同角度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與國際法關系: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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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法定解釋的特點包括專屬性、權威性、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
專屬性:法定解釋應嚴格按照法定的解釋權限進行。
權威性:法定解釋同樣具有法的權威性。
針對性、普遍性和一般性:法定解釋大多是在法律的適用過程中進行的,是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具體的事件或件作出的,有針對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體的法律事件或事實,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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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效力的分類有空間效力、時間效力、稅法對人的效力。
時間效力,指稅法何時開始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和有無溯及力的問題。
稅法的生效:稅法通過一段時間后開始生效。稅法自通過發布之日起生效。稅法公布后授權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施日期。
稅法的失效:以新稅法代替舊稅法。直接宣布廢止。稅法本身規定廢止的日期。
稅法的溯及力:堅持“有利溯及”原則,實體法多從舊,程序法多從新。我國及許多國家的稅法均堅持不溯及既往原則。
空間效力,指稅法生效的地域范圍 (包括領土、領水、領空) 。
對人的效力,即稅法對什么人發生效力。
稅法適用原則包括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優于舊法原則;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程序優于實體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稅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的效力,稅收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稅收行政規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稅法高于效力低的稅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新法優于舊法原則: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效力優于舊法。
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程序優于實體原則:在稅收爭訟發生時,程序優于實體,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1.稅法與經濟法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表現在:
(1)稅法具有較強的經濟屬性,即在稅法運行過程中,始終伴隨著經濟分配的進行;
(2)經濟法中的許多法律、法規是制定稅法的重要依據;
(3)經濟法中的一些概念、規則、原則也在稅法中大量應用。
2.稅法與經濟法之間也有差別:
(1)從調整對象來看,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管理關系,而稅法調整對象則含有較多的稅務行政管理的性質;
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稅法與行政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這種聯系主要表現在稅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法人或自然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2)法律關系中居于領導地位的一方總是國家;
(3)體現國家單方面的意志,不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4)解決法律關系中的爭議,一般都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進行。
2.稅法雖然與行政法聯系密切,但又與一般行政法有所不同:
國際法是稅法的分支。被國家承認的國際法也是這個稅法的組成部分;各國立法時會吸取國際法中合理的理論、原則及有關法律規范;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的原則,使國際法對國內法的立法產生加大的影響和制約作用。稅法與國際法的關系是兩者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的。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作為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形成時間較早。稅法作為新興部門法與民法的密切聯系主要表現在大量借用了民法的概念、規則和原則。但是稅法與民法分別屬于公法和私法體系,其調整對象不同、法律關系建立及調整適用的原則不同、調整的程序和手段不同。
稅法與刑法有本質區別。二者調整的范圍不同;但兩者也有密切的聯系,因為稅法和刑法對于違反稅法都規定了處罰條款。區別就在于情節是否嚴重,輕者給予行政處罰,重者則要承擔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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