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計提時: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次月繳納稅金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貸:銀行存款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土地增值稅等。
更新時間:2022-11-28 14:31:10 查看全文>>
城鎮土地使用稅會計分錄計提時:借:稅金及附加貸: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次月繳納稅金時,再計入應交稅費科目借:應交稅費—土地使用稅貸:銀行存款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相關稅費,包括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環境保護稅、土地增值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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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特點有:
1.對占用土地的行為征稅;
2.征稅對象是土地;
3.征稅范圍有所限定;
4.實行差別幅度稅額。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要求是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基本規定有: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土地。(房產稅同)
(1)包括實行全額預算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2)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自用的土地免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房產稅同)
以上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納稅,如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索道公司)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有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納稅義務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所有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實際使用人。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方法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
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經濟落后地區,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面積為準。
支付房租租金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確認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預付賬款
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方法是用應稅土地的真實占用面積乘以適用單位稅額,至于土地使用稅的每平米年稅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很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為1.5元到30元之間,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為1.2元到24元之間;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稅額為0.9元到18元之間;縣城、建制鎮每平方米年稅額為0.6元至12元之間。
1、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標準
根據“城市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需對城市土地征稅。因此,土地使用稅是指城市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面積,在城市、縣、工業、礦山范圍內,對稅收對象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稅額標準由大、中、小城市、縣和工礦區確定,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不等。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付款。具體稅額請咨詢當地稅務局。
2、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納稅人在首次申報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登記,并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資料公布后,即可申請申報,并填寫“城市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3、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照規定:城市土地使用稅分年度、分階段繳納辦法和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以轉讓或者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合同約定但未約定的交貨期的下一個月起支付,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下個月支付。按照規定,合營單位自2009年12月起開始納稅;根據納稅人實際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實際占用面積的確定方法如下:
(1)計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以確定的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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