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
更新時間:2021-06-30 10:58:08 查看全文>>
杠桿收購的優缺點
優點
并購項目的資產或現金要求很低。
產生協同效應。
通過將生產經營延伸到企業之外。
運營效率得到提高。
通過驅除過度多元化所造成的價值破壞影響。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的區別:
交易場地不同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收購態度不同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場所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主要是持股比例較高的大股東)就股票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相對公開市場而言,而非黑市交易),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的控股或兼并目的。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協議收購的程序如下:
(1)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
(2)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公告內容與要約收購基本相同;
(3)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4)協議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資金存放于指定的銀行;
(5)收購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證交所,并予以公告。
要約收購事件能否成行及接受要約股數大幅超過收購規模,都可能導致利空,一旦要約失敗或者收購完成后股價回落,高位追進去的資金很容易被套住而遭受損失。
一般情況下都是利好,強勢股東入住將會帶來重組,資產注入的預期,股價也會上升的。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實現一定經濟目標的經濟行為。收購是企業資本經營的一種形式,既有經濟意義,又有法律意義。
在上市公司收到收購人的意向書或洽談意向的時候,為了避免股價波動,通常會停牌。
在這次停牌期間,上市公司會陸續發布最新的進展公告,有的會在停牌期間就透露要約收購意向或獲批情況。
當要約收購意向達成,便會復牌同時公布要約收購書摘要,是摘要,不是全文哦,但基本方已經差不多定下來了。
在方中會設計要約緣由、目的、要約價,要約份額,是否有約束條件(比如必須收到多少比例以上才行,收不到則全部不要了),上市公司大股東是否有意愿轉讓股份支持要約事項。
然后就是等待批復的過程。有的時候獲批的消息公布前也會停牌。
一旦所有批復都下來,會立即復牌并公布要約收購書全文,并公布要約期限,一般是接下來的30個自然日,且該期限內不停牌。
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新規的具體內容:
(1)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根據《減持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受到減持限制的特殊主體范圍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并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這與以往的規定及18號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不受《減持規定》的約束。
(2)區分擬減持股份的來源。明確了《減持規定》的適用范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交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4)根據各種股份轉讓方式對市場的影響,劃分不同路徑,引導有序減持。《減持規定》在針對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設置減持比例的同時,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多種減持途徑。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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