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是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更新時間:2023-01-06 13:34:34 查看全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規定是取得合法扣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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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三聯分別是:
(1)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2)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扣稅憑證;
(3)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新辦納稅人實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視同銷售和不得抵扣進項稅的區別:
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自產及委托視同銷售(對內使用,防止漏稅);外購的不得抵扣進項(對內使用,最終消費)。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賬務處理
(1)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
①初次購買時:
借:固定資產(全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②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1.發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據新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2.發票使用的主體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準后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并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領購使用普通發票。
3.發票的內容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具備購買單位、銷售單位、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商品或者勞務的數量和計量單位、單價和價款、開票單位、收款人、開票日期等普通發票所具備的內容外,還包括納稅人稅務登記號、不含增值稅金額、適用稅率、應納增值稅額等內容。
4.發票的聯次不同:"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四個聯次和七個聯次兩種,第一聯為存根聯(用于留存備查),第二聯為發票聯(用于購買方記賬),第三聯為抵扣聯(用作購買方扣稅憑證),
第四聯為記賬聯(用于銷售方記賬),七聯次的其他三聯為備用聯,分別作為企業出門證、檢查和倉庫留存用;普通發票則只有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第二聯為發票聯,第三聯為記賬聯。
在發票內容的構成要素上,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票面金額一分為二,勾稽關系為“金額 + 稅額 = 價稅合計”,其中:“金額 * 稅率 = 稅額”。由于普通發票不具有抵扣進項稅額的功能,因此,無需將價稅分列開具,只需將價稅合計合并開具為“金額”。
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處,如: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列明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等。這些不同之處均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
一般納稅人若是弄丟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在發現發票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辦理發票掛失損毀報告應提供以下材料:發票掛失/損毀報告表、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和復印件。
什么是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是發貨票中的一種,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
開票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
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要將名稱,稅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填寫完整。而且,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銷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以及抵扣期限: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7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在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在發票開具日期起180天之內認證,可以抵扣進項稅,當期夠抵扣不完的,可以留抵。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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