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更新時間:2019-07-19 13:42:50 查看全文>>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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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發生遺失,可以向付款銀行申請掛失止付;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
支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后是承兌人。
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
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
支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匯票有復本,而支票則沒有。
支票的權利時效是是指支票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支票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支票權利,支票債務人就可以依支票權利人超過支票時效而拒絕履行支票義務。
中行托收的美國支票,大概得40天左右。支票托收是指在進出口貿易中,出口方開具以進口方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出口方銀行通過其在進口方的分行或代理行向進口方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支票委托收款背書的規則:代理權授與效力。票據權利仍屬于背書人所有,被背書人僅取得代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代理權。不切斷抗辯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書不發生權利轉移效力,票據權利人仍為背書人,因而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自己與背書人之間所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被背書人。權利證明效力。委托收款背書所證明的權利是代理權,而非票據權利。
轉賬支票的轉讓:
支票持票人將支票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
轉賬支票從簽發日算起,日期首尾算一天,節假日順延,有效期共10天,如果最后一天是假日就順延到最近的一個工作日;遇到法定假日,休息幾天順延幾天。
轉賬支票遺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掛失支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蓋章。
轉賬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超過付款期的支票,銀行不予受理;轉賬支票的權力時效為自出票日起六個月,在票據開出六個月內,收款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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