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更新時間:2019-09-09 13:32:55 查看全文>>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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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
定義不同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權利不同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義務: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后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匯票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其后仍進行了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不影響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責任的承擔,只要票據上面的簽證真實有效,承兌人承兌后就要承擔票據責任,只有在承兌人拒絕承兌的時候,背書不得轉讓后的被背書人仍轉讓的,其前手對被背書人的后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
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直到得到兌付或付款。
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信用證背書人是在信用證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信用證所賦權利的當事人。信用證,是指銀行根據進口人(買方)的請求,開給出口人(賣方)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貨款責任的書面憑證。
匯票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背書人是在票據背面簽章或書寫文字、身份證號碼,轉讓票據所賦權利的當事人。
被背書人轉讓是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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