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個人向企業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需繳個稅”,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近期,稅務人員到某金屬制品企業開展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其他應收款年末數存在個人借款長期不還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稅務人員通過詢問以及對其他應收明細賬核實,原來該企業員工張某2014年2月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1.5萬元購置汽車,所有權登記于張某名下,至今未向公司歸還借款。對此,企業財務稅務人員向企業財務人員以及張某詳細解釋了相關政策,并依法要求張某補繳個人所得稅。
稅務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一是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二是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員工向企業購買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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