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整理“稅務知識:捐贈,注意保留憑證”,供大家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作出規定:“一、個人通過扣繳單位統一向災區的捐贈,由扣繳單位憑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捐贈憑據、扣繳單位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等,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二、個人直接通過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向災區的捐贈,采取扣繳方式納稅的,捐贈人應及時向扣繳單位出示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捐贈憑據,由扣繳單位在代扣代繳稅款時,依法據實扣除;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憑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開具的接受捐贈憑據,依法據實扣除。三、扣繳單位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應一并報送由政府機關或非營利組織開具的匯總接受捐贈憑據(復印件)、所在單位每個納稅人的捐贈總額和當期扣除的捐贈額!
因此,個人捐款時應索要相關憑證,以便享受個人所得稅的扣除優惠。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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