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實務》同步練習:資產損失
現在正值2018稅務師考試基礎階段的備考,考生們要嚴格把控學習計劃,按時完成學習進度。東奧小編今天幫大家整理了《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的習題,供練習和提升。
【簡答題】
2015年10月,新華制造有限公司在長江貿易公司注銷后收回貨幣資金100萬元,投資損失400萬元,進行會計處理時記入“投資收益”借方,并于2015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6年9月稅務機關對新華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認為該項投資損失未經專項申報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到補繳入庫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問題:
1.稅務機關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稅和加收滯納金是否正確?簡述理由。
2.新華制造有限公司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后,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對此項投資損失應如何處理?
【答案】
1.(1)稅務機關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繳企業所得稅100萬元,是正確的。此項投資損失屬于經專項申報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新華制造有限公司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后,應于2016年收集此項損失相關的證據向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扣除。
(2)稅務機關自2016年1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是不正確的。企業所得稅的滯納金應在匯算清繳期限屆滿次日開始加收,也即應自2016年6月1日起加收滯納金。
2.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應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經稅務機關同意后,追補確認為2015年度的資產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調整2015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后計算的多繳的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2016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納稅年度遞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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