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實務》答疑精華: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稅務師備考預習階段正在如火如荼的展開中,有考生在論壇向老師提出,對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中“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內容并不是很清晰。東奧教務老師第一時間對此內容進行詳解,請考生們認真學習吧。
【答】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稅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對國家稅務總局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 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 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所屬稅務局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 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 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級的行政機關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1.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2.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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