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基礎考點:消費稅的計算方法、賬務處理及審核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基礎考點:消費稅的計算方法、賬務處理及審核。
【內容導航】:
(一)消費稅的計算方法、賬務處理及審核

本考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八章貨物和勞務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二節消費稅納稅申報與納稅審核的內容。
【基礎考點】:消費稅的計算方法、賬務處理及審核
1.從價定率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增值稅銷項稅額=銷售額×適用稅率(17%、13%)
注意審核銷售額,一般情況,消費稅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包括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跟增值稅的規定是一致的,一般都是含稅收入,注意還原為不含稅收入再計算增值稅、消費稅。
提示:所謂含稅收入都是針對增值稅的,消費稅是價內稅。
2.從量定額(成品油、啤酒、黃酒)
應納消費稅=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注意審核課稅數量:
(1)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納稅人如果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自產消費品的,應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3.復合征收(白酒、卷煙)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稅率+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4.用外購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規定
用外購下列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允許按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
(1)以外購已稅煙絲為原料生產的卷煙。
(2)以外購已稅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3)以外購已稅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4)以外購已稅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5)以外購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6)以外購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7)以外購已稅桿頭、桿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桿。
(8)以外購已稅木制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購已稅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10)以外購已稅汽車輪胎生產的汽車輪胎。
(11)以外購已稅摩托車生產的摩托車。
審核時注意以下問題:
(1)以外購酒及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及酒精,不在抵扣范圍。
(2)小汽車、高檔手表、游艇不在抵扣范圍。
(3)外購汽車輪胎生產小汽車,不能抵扣輪胎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4)零售金銀首飾、鉆石飾品不抵扣已經繳納過的消費稅。
(5)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抵扣范圍同上述規定。
(6)進口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規定相同。
5.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1)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例如:卷煙廠將自產的煙絲連續生產卷煙、白酒廠將自產的白酒連續生產白酒。
賬務處理: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
(2)用于其他方面的,應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其他方面包括: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
計稅時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應參照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稅,無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稅。
提示: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于移送時計征消費稅,但不計征增值稅;用于在建工程、饋贈、贊助、集資、廣告、職工福利、獎勵等移送時計征消費稅,同時還要計征增值稅;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移送時計征消費稅,但增值稅相關規定沒有要求計征增值稅。
提示:用于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移送時是否計征增值稅,實踐中要區別情況,考試中正常情況下應該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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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核算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2)雙方賬務處理
受托方賬務處理:
(1)收取加工費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代收代繳消費稅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代收代繳消費稅)
提示:個體工商戶受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不用代收代繳消費稅,由委托方自行繳納。
受托方計算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如果受托方有同類參照同類,無同類參照組價。
如果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只是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如化妝品、高爾夫球具等)的,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受托方計算代收代繳消費稅時,如果該應稅消費稅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如卷煙、白酒)的,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定額消費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定額征收的消費稅
①材料成本是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②加工費是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成本)。
委托方賬務處理:
(1)購進材料時:
借:物資采購(原材料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2)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3)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4)支付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時:
①如果支付的消費稅不允許抵扣(如白酒、酒精等)或者收回后直接出售,則: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銀行存款等
②如果支付的消費稅允許抵扣(如煙絲、化妝品等),則: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銀行存款等
(5)收回入庫時: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委托加工物資
(6)未連續生產,直接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其他業務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原材料)
▲收回后,直接出售,一般不再納消費稅了(因為收回時已將消費稅交給了受托方)。但是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提示:反避稅措施。
(7)收回后,連續生產時:
收回入庫時:
借: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
連續生產時:
借:生產成本等
貸:原材料
產品入庫時:
借:庫存商品
貸:生產成本等
銷售產品時: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7.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審核
(1)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如果未分別核算,一律從高征收。
(2)如果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不論是否分開核算,一律從高適用稅率。
8.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稅的計算
生產企業出口,消費稅免稅不退稅,增值稅“免、抵、退”稅。
外貿企業出口,消費稅退交過的,增值稅按退稅率計算退稅。
9.包裝物及押金的審核
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提示:交兩次消費稅。
應稅消費品包裝物不作價銷售,而是收取押金(不包括酒類產品)的賬務處理:
(1)收取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2)包裝物押金逾期時
借:其他應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逾期不退時)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借:其他業務成本
貸:原材料(包裝物)
提示:如果雙方未約定何時退還包裝物及返還押金,以12個月為限。
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應稅消費品(如白酒、藥酒、紅酒等)收取包裝物押金時,收取時立即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不適用上述規定。
銷售啤酒、黃酒收取包裝物押金時不納稅,包裝物押金逾期時,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
10.對應稅消費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債、投資入股的審核要點
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應按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簡稱換、投、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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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計稅的規定
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12.關聯企業轉讓定價審核要點
價格明顯偏低,無正當理由的,進行納稅調整。方法:
①按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②按照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13.金銀首飾的審核要點
(1)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零售環節征收,稅率5%。
(2)與金、銀和金基、銀基、鉆無關的其他首飾,在生產、進口、委托加工環節征收,稅率10%。
(3)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4)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5)納稅人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增值稅。
(6)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應按納稅人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為生產企業時,公式中的“購進原價”為生產成本,公式中的“利潤率”一律定為6%。
(7)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
14.納稅地點的審核要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5.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審核要點:參照增值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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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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