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務代理實務》預習知識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內容導航】:
(一)資產損失的范圍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
(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
(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九章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第一節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和納稅審核的內容。
【基礎考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核要點
(一)資產損失的范圍
1.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2.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年度
1.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的扣除年度
①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②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提示:不論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都必須申報后方能扣除。
3.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三)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辦法: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
1.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提示:如果涉及到增值稅進項稅額,且不屬于“非正常損失”,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2.其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四)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1.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2.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3)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4)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5)行政機關的公文;
(6)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7)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8)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9)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10)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3.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1)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2)資產盤點表;
(3)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4)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5)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6)對責任人由于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7)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提示:企業存貨因“非正常損失”原因(管理不善導致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賬務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
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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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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