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內容導航】:
(一)發票領購的適用范圍
(二)發票領購手續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四章發票領購與審查代理第一節發票領購代理的內容。
【基礎考點】:發票領購管理規程
(一)發票領購的適用范圍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以申請領購發票,屬于法定的發票領購對象;如果單位和個人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則應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發生臨時經營業務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憑有效證件,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3.臨時到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憑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辦理納稅擔保的前提下,可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二)發票領購手續
1.取消普通發票領購行政審批事項。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發票的開具。
2.對于跨省、市、自治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稅務機關應要求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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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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