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注銷稅務登記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注銷稅務登記。
【內容導航】:
1.注銷稅務登記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三章稅務登記代理第一節(jié)注銷稅務登記的內容。
【知識點】:注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開業(yè)時,先工商后稅務;注銷時,先稅務后工商。
2.納稅人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開業(yè)、變更30日,注意區(qū)別。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jīng)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4.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境內前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提示:承包時,30日辦臨時登記。
5.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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