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沖刺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內容導航】:
1.稅款征收措施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二章稅務管理概述第一節稅款征收措施的內容。
【知識點】:稅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稅務機關調整應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關聯企業納稅調整: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的調整。
3.責令繳納
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并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注意程序,要按程序執法。
4.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稅務機關有根據(注意,不是有證據,在實踐中有根據一般是指符合邏輯的判斷)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前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應納稅額,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此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稅款流失。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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