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變更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改變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的;②改變住所、經營地點的(不含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③改變經濟性質或企業類型的;④改變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的;⑤改變產權關系的;⑥增減注冊資金的。
(2)變更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稅務登記)
②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按規定納稅人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向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注意:時限同設立稅務登記)
3.注銷稅務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的;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③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或產權關系變更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④納稅人發生的其他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情況的。
(2)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要求
①納稅人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注意:開業時,先工商后稅務;注銷時,先稅務后工商。
②納稅人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③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三)稅務登記的管理
1.稅務登記證使用范圍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的審驗
(1)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1年)和換證制度(3年)。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辦理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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