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
、傥窗凑铡蹲远悇諑煿芾頃盒修k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谖窗凑諈f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畚窗凑肇攧諘嬛贫群怂,內部管理混亂的;
、芾脠虡I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采取夸大宣傳、詆毀同行、以低于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3)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4)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托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即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并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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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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