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稅務登記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4《稅務代理實務》重要知識點:稅務登記。
【內容導航】:
(一)稅務登記

本知識點屬于《稅務代理實務》第三章稅務登記代理第一節企業稅務登記代理的內容。
【知識點】:稅務登記
1.企業,企業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提示: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臨時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②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提示:①②變更稅務登記同。
③臨時登記戶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為正式稅務登記。
注意教材36頁有誤,考試應該回避,“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辦而未辦工商營業執照,或不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而需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簡稱無照戶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無照戶納稅人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并限量供應發票。
④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提示:教材有誤,考試應該回避,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規定,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按照外出經營活動所應繳納的貨物與勞務稅稅種向相應的縣級以上(含本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應當于外出經營地開始前,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自《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簽發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報驗登記的,所持證明作廢,納稅人需要向稅務機關重新申請開具。
⑥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4《稅務代理實務》基本考點: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 下一個文章: 2014《稅務代理實務》基本考點: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