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和債權讓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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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
債務承擔和債權讓與分別要滿足哪些條件
【相關例題】
乙向甲借款5萬,丙又欠乙5萬,經過協商由丙直接向甲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三者之間債的移轉方式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通知丙,為債權讓與
B.如果甲、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乙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C.如果乙、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為債務承擔
D.如果甲、乙、丙共同訂立一個協議,則對甲與乙為債權讓與,對甲與丙以及乙與丙為債務承擔
E.如果甲、乙之間協商一致,再得到丙的同意,屬于債的概括承受
正確答案:A,B,C,D
【知識點】其它知識點
答案解析 :
(1)選項BD: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的,一般不必經債務人同意即可生效;在得到乙同意的情況下,債務承擔合同當然有效;(2)選項E: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主體一方將自己的債權和債務一并移轉給第三人。題中乙對丙不享有債務,只享有債權,故不構成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東奧答疑】
尊敬的學員,您好:
1.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權讓與的轉讓條件: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2)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轉讓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的,必須經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3)不得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等;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人生不得行胸懷,雖壽百歲猶為無也。各位報考了2019年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讓我們立下目標,去追逐理想吧!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東奧教研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