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同步練習:證言的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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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某縣城管執法局認為寶利電子公司的建房違法,決定強行拆除其違法建筑。其后,拆除決定被認定違法,寶利電子公司要求縣城管執法局予以賠償,遭到拒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寶利電子公司除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房屋損失外,還提供了本公司員工趙某與當地居民錢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被拆除時房內有辦公用品、機械設備未搬出,縣城管執法局應予賠償。縣城管執法局提交了寶利電子公司員工孫某和執法人員盛某的證言,以證明房屋內沒有物品。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規定,下列有關該案證人證言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盛某證言的證明效力優于錢某證言的證明效力
B.法院不能因趙某為原告寶利電子公司的員工而不采信其證言
C.盛某的證言不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力
D.若趙某出庭作證,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的責任
E.趙某、孫某與盛某的證言均不得采信,法院應當采信錢某的證言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
(1)選項BCE: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但并不直接導致不能采信、不具有證明力等后果;(2)選項A: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3)選項D: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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