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同步練習: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備考稅務師不僅要學習知識點也要經常做習題,東奧小編為大家準備了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同步練習題,進行針對性的習題練習。
【多項選擇題】
根據《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關于行政復議實體或者程序規則的說法,正確的有( )。
A.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改變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復議期間,復議機關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
C.被申請人應自收到復議申請書或者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內提出書面答復,此處的“10日”是指工作日
D.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
E.申請行政復議的同一個案件中,申請人超過5人,依法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正確答案】BE
【答案解析】
(1)選項A: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案件的審理;但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2)選項C:根據《行政復議法》第40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不包括10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3)選項D:“法律”(而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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