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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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
在什么情況下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回答】
1、 不予:它是“不需要”的意思,對事實情況清楚,態度明朗。對因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需要行政處罰。
2、不得給予:是“不允許”是意思,帶有強制口吻。是對不清楚的違法情況,不允許采用行政處罰的手段。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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