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的分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物權的分類。
【內容導航】:
(一)自物權與他物權
(二)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三)主物權與從物權
(四)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五)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2篇第二章物權法律制度第一節物權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物權的分類
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三大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1)自物權(即所有權)
(2)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1)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是登記。
(2)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是登記。
3.主物權與從物權
主權利消滅時,從物權也隨之消滅。
4.登記物權與非登記物權
(1)不動產物權均為登記物權。
(2)絕大多數動產物權均為非登記物權,非登記物權以物之占有為公示方法,其變動無須登記,只須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權與準物權
(1)準物權,是指由礦業法、漁業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具有物權性質的財產權,如探礦權、采礦權、捕撈權、養殖權等。
(2)準物權由特別法所規定,且其取得與行使受行政限制。
(3)對于準物權應當首先適用相關特別法的規定,只有特別法對相關內容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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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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