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內容導航】:
(一)一般規定
(二)越權行為的處理
(三)共同被申請人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
(五)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本考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1篇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第三節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內容。
【基礎考點】: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一般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該組織為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關為被申請人。
(5)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如稅務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2.越權行為的處理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共同被申請人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非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5.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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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荼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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