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要考點: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要考點:行政行為基本理論。
【內容導航】:
(一)行政事實行為
(二)行政行為
(三)行政行為的效力
(四)行政行為的分類
(五)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六)行政行為的無效
(七)行政行為的撤銷
(八)行政行為的廢止

本考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三節行政行為的內容。
【重要考點】:
1.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2.行政行為其特征主要有:
(1)從屬法律性: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2)自由裁量性;
(3)單方意志性;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被推定有效,未被國家有權機關依法宣布為違法無效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行政相對方以及其他國家機關具有約束力。
(5)強制性。
3.行政行為的效力
(1)確定力;
(2)拘束力;
(3)公定力;
(4)(強制)執行力。
4.行政行為的分類
(1)內部行政行為VS外部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VS具體行政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VS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VS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VS雙方行政行為
(6)要式行政行為VS非要式行政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VS不作為行政行為
(8)授益行政行為VS損益行政行為
(9)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
(10)行政終局裁決行為
①行政相對人不得向法院起訴;法院無權對行政終局裁決行為的合法性予以審查。
②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立法自行設定終局裁決行為。
5.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實施;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6.行政行為的無效
(1)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處罰無效。
(2)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行政主體通過該行為從行政相對方獲得的一切均應返還相對方,所施以相對方的一切義務應取消,給相對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應予賠償。
7.行政行為的撤銷
(1)情形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有瑕疵;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
(2)效果
①行政行為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為作出之日;
②行政行為撤銷后,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8.行政行為的廢止
(1)情形
①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被修改、廢止或撤銷;
②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的目標、任務。
(2)效果
①行政行為廢止后,其效力從行為廢止之日起失效;
②行政主體在行為被廢止之前通過相應行為已給予相對方的權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給予;相對方依原行政行為已履行的義務不能要求行政機關返還利益,但可不再履行義務;
③因行政行為的廢止給相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主體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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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只說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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