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要考點:行政法的淵源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重要考點:行政法的淵源。
【內容導航】:
(一)淵源的種類、制定機關與效力層級
(二)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

本考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1篇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論第一節行政法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
【重要考點】:
(一)淵源的種類、制定機關與效力層級
|
淵源 |
制定機關 |
效力層級 | |
1 |
憲法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最高 | |
2 |
法律 |
基本法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僅次于憲法 |
一般法律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
3 |
行政法規 |
依職權 |
國務院 |
僅次于憲法、法律,高于行政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
依全國人大授權 | ||||
4 |
地方性法規 |
“一省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
(1)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2)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 |
5 |
行政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 |
(1)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2)在本部門管轄范圍內適用 |
地方政府規章 |
“一省三市”人民政府 |
(1)低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同級地方性法規 (2)在本地區管轄范圍內適用 |
(二)效力沖突的解決方式
(1)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①法律之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②行政法規之間:由國務院裁決。
(2)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3)國務院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各部門規章之間、各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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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只說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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