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刑罰的種類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刑罰的種類。
【內容導航】:
(一)主刑
(二)附加刑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3篇第二章刑罰第一節刑罰概述的內容。
【基礎考點】:刑罰的種類
(一)主刑
1.管制
(1)對處以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而非“剝奪”)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由社區進行矯正。
(2)犯罪分子仍可留在原來的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管制執行期間,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3)期限
①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
②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5)禁止令
①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布禁止令,禁止其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②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與管制執行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執行的期限,但不得少于3個月。(3個月≤禁止令的期限≤管制執行期限)
③執行、監督和處罰
(A)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同時宣告禁止令的,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B)“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機構執行禁止令的活動實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情況的,通知社區矯正機構糾正。
(C)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由負責執行禁止令的社區矯正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的規定處罰。
2.拘役
(1)對處以拘役的犯罪分子,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就近實行教育改造;在拘役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1-2天。
(2)在拘役執行期間參加勞動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期限
①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不能超過1年。
②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3.有期徒刑
(1)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拘押于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剝奪其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2)在執行期間,凡有勞動能力的犯罪分子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3)期限
①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②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數罪并罰最高不能超過25年。
③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執行機關: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4.無期徒刑
(1)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
(2)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改造。
(3)執行機關: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
(4)無期徒刑必須與附加刑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同時適用。
5.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
(1)不適用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的情況
①《刑法》沒有規定死刑的犯罪;
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③“審判時”懷孕的婦女;
④“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刑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基層人民法院不得判處被告人死刑。
(3)判處死刑的案件,需要經過“死刑復核程序”(P382,2013年新增)。
(4)死緩
①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②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③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5)死緩同時決定限制減刑(2012年新增)
①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對下列犯罪分子“可以”在作出判決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A)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
(B)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
②減刑限制
(A)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B)緩刑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P267)
③上訴
(A)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有獨立上訴權);
(B)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④高院的處理
(A)二審案件
(B)復核案件
⑤最高院的處理
(A)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并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B)一案中2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限制減刑規定的,可以依法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附加刑
1.罰金
(1)適用方式
①選處罰金;
②單處罰金(包括“可以依法單處罰金”和“只能單處罰金”);
③并處罰金(包括“應當并處”和“可以并處”);
④并處或單處罰金。
(2)罰金由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2.剝奪政治權利
(1)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2)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形
①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②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4)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5)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①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即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②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④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沒收財產
(1)適用方式
①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②并處或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
(3)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4)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5)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即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驅逐出境
(1)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
(2)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東奧網站發布的知識點由于內容及時更新的需要發布的是往年教材內容,需要查詢最新知識點內容的考生請參考2014《輕松過關》系列參考書及相關課程,目前2015年注冊稅務師考試教材和相關輔導書均未上市,敬請關注!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一罪的分類
- 下一個文章: 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