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犯罪構成
【小編導言】我們一起來學習2015《稅收相關法律》預習知識點:犯罪構成。
【內容導航】:
(一)犯罪客體
(二)犯罪客觀方面(略)
(三)犯罪主體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知識點屬于《稅收相關法律》第3篇第一章刑法基本理論第二節犯罪及其構成的內容。
【基礎考點】: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1.一般客體:一切犯罪行為共同侵犯的客體。
2.同類客體
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如“危害稅收征管罪”(包括逃稅罪、抗稅罪等等)侵犯的客體均為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
3.直接客體
(1)簡單客體
一個犯罪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僅為一種,如逃稅罪的客體是國家稅收征管秩序。
(2)復雜客體
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直接侵犯兩種以上具體的社會關系,如抗稅罪為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活動,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征稅工作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二)犯罪客觀方面
(三)犯罪主體
1.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
(1)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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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寬處理
、佟耙褲M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②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作為累犯(2012年新增)
、鄄粷M18周歲的人和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予以緩刑(2012年新增)
、芤褲M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⑤已滿75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012年新增)
(3)排除死刑適用
、賹Ψ缸飼r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②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及死緩,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新增)
(4)免除前科報告義務
對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免除其前科報告義務。(2012年新增)
(5)跨年齡段危害行為的刑事責任
①行為人已滿16周歲后實施了某種犯罪,并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是否一并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前罪是否為法定的8種犯罪
(A)屬于法定8種犯罪:一并追究刑事責任;
(B)不屬于法定8種犯罪: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后犯罪的刑事責任。
②行為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期間,實施了法定的8種犯罪,并在未滿14周歲時也實施過相同的行為,對此只能追究已滿14周歲后實施的特定嚴重犯罪的刑事責任。
2.自然人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能力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單位犯罪主體
(1)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謀取本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2)6種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賯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诠、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蹅人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不屬于單位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僅僅為單位個別或少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也不是單位犯罪。
、軉挝灰话愠蓡T實施的犯罪,不屬于單位犯罪。
、菖c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沒有任何關系的犯罪,不可能成為單位犯罪。
、蕖缎谭ā贩謩t沒有特別規定的,不能認定是單位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3)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即所謂“兩罰制”。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1.必備要件——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1)犯罪故意
、僦苯庸室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陂g接故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2)犯罪過失
、偈韬龃笠獾倪^失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谶^于自信的過失
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2.選擇性犯罪構成要件(非必備要件)——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例如,走私淫穢物品罪應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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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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