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偵查
【東奧小編】各位備考的學員,在學習的過程中,無論是做題還是看教材,都會遇到一些不理解和弄不懂的地方,這是大家可以通過東奧的答疑版塊向東奧的老師們請教。同時,也可以在東奧論壇進行交流討論。
答疑精選內容:《稅收相關法律》之偵查
多項選擇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勘驗、檢查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有( )。
A.勘驗的對象是場所、物品,而檢查的對象是人身和尸體
B.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但是應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C.檢查婦女的身體,只能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D.被害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E.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正確答案】:ACDE
【答案解析】:(1)選項A:勘驗的對象是場所、物品和尸體,而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人身;(2)選項C: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3)選項D: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不能對被害人強制檢查;(4)選項E: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學員提問】
本題的證人和見證人有何區別,是否要上庭的才能做為證人?
【東奧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兩者的區別并不在于是否需要上庭。請參考以下總結:
證人,是指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但了解案件情況,并有訴訟行為能力而被通知作證的一種訴訟參與人。證人由案件所決定,不可能任意選擇、代替或指定。
見證人,是指與案件無關,而僅在勘驗、檢查、抽查、扣押、送達法律文書、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等訴訟活動中,被邀在場觀察和證明的人。
證人與見證人的區別在于:
(1)產生的方式不同。證人是在訴訟之前由案件本身決定的,不能任意選擇;見證人則是在訴訟過程中根據需要邀請的,有廣泛的選擇性。
(2)在訴訟中的作用不同。證人是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見證人是使司法機關的偵查行為產生無可懷疑的法律效果。
祝您學習愉快!
相關熱薦:
責任編輯:荼蘼
- 上一個文章: 【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加收滯納金和加處罰款
- 下一個文章: 【答疑精選】《稅收相關法律》之判決和裁定的區別